在香港回歸中國主權之前,英國政府通過了1990年《英國國籍(香港)法案》,該法案允許國務卿將香港總督為此目的 推薦的人註冊為英國公民。通過該法獲得國籍的人被賦予英國公民身份,而其配偶和子女則通過血統獲得英國公民身份。
在英國以外的其他地方出生的,不是英國血統的,由血統獲得的孩子,將自動獲得血統的英國國籍,並可以申請英國護照,而無需事先申請公民身份。
在英國境外出生的血統為英國公民的兒童可能有資格獲得英國國籍,但仍需要申請註冊以確認其身份。對於在英國境外出生的孩子,第一步是要考慮該人是否具有《 1981年英國國籍法》第3(5)條規定的應享權利,該法賦予英國公民資格而不是通過血統獲得。如果那裡沒有權利,那麼下一步就是要考慮第3(2)條下是否有權利。最後,如果沒有權利,則必須根據第3(1)條考慮申請。
根據第3(5)條,兒童有權獲得英國公民註冊的要求是:
根據第3(2)條,兒童有權獲得英國公民註冊的要求是:
根據第3(1)條進行的註冊更為複雜,並且完全取決於國務卿的酌處權。在以下情況下,內政大臣可以行使酌處權,根據1981年《英國國籍法》第3(1)條,將人們註冊為英國公民:
– 申請人在申請之日未滿18歲
– 如果在申請之日年滿10歲或以上,則申請人品格良好,請參見品格要求
– 他們認為適合註冊
這些是唯一的法定要求。如果在任何情況下的具體情況證明合理,則有可能在通常導致拒絕申請的情況下對兒童進行登記。
同樣,如果有充分理由這樣做,在通常導致批准申請的情況下,可以拒絕登記兒童。特別是,如果授予公民身份不符合公共利益,則內政大臣可以拒絕授予證書。這可能是由於與他們的行為,個人情況或諸如家庭關係之類的聯繫有關的原因。
Mann’s Solutions是一家國際移民諮詢公司,在倫敦,香港,伊斯坦布爾和聖彼得堡設有辦事處,並具有向客戶提供英國簽證和投資移民服務的專業知識。
欲了解更多信息或通過私人諮詢討論您的個人情況,請通過enquiries@manns-solutions.com與我們聯繫,或致電+852 3008 8208